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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谱资讯] 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即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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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5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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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MMA)即将生效,全称是《海奇-古拉特法案》,由于MMA在该法案中占绝大部分篇幅,因此该法案也被称为MMA。在互联网巨头的推动下,MMA对美国著作权法第115条的机械复制权强制许可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允许机械复制权的一揽子强制许可,并且设立了一个专门的集体管理机构专门负责一揽子许可。本文着重介绍美国版权法项下的机械复制权及MMA做出的修改。

机械复制权的由来

在1909年之前,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科学技术的限制,人们能够感知音乐的方式,除了现场表演之外,就是阅读曲谱(music sheet)。因此,当时音乐作品的复制和发行仅指曲谱的复制和发行。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钢琴卷轴的出现改变了复制和发行音乐作品以及人们感知音乐的方式。音乐卷轴是在长条纸上按照一定的规律打出一系列的空,然后让纸条通过特殊的机器,这个机器就会演奏出音乐。


当时一家名为Apollo的公司制作了这种钢琴卷轴却没有向权利人获得许可并支付费用,于是White-Smith Music Publishing出版社起诉了Apollo。法院面临的问题是,这种钢琴卷是否是1831年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件,是否侵犯了权利人在1831年版权法下享有的复制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钢琴卷不是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件,因为人们在正常情况下无法浏览或阅读钢琴卷中反映的乐谱。尽管如此,霍姆斯大法官在该案中强烈要求国会通过立法,正式确认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权。

音乐作品机械复制权强制许可(mechanical compulsory license)

1. 机械复制权强制许可的由来

首先,笔者强调,强制许可只是适用于音乐词曲作品的机械复制权,不适用于录音作品,也不适用于任何其他权利。

前文提到的Apollo案成为美国版权法引入机械复制权的导火索。在Apollo案之后,一家名为“Aeolian”的公司预计到国会也许将很快出台法案推翻Apollo判决,所以它开始积极地购买尚未存在的音乐作品机械复制权。Aeolian公司本身为钢琴卷制造商,其匹配钢琴品牌“Pianola”还受到专利保护。正是由于机械复制权尚未存在,Aeolian公司能够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很快收购到大量音乐作品的专有权,占当时市场份额43%[1]。1909年的美国国会非常担心上述做法可能产生的垄断问题。最终,1909年《美国版权法》一方面推翻了Apollo案判决,正式确认了音乐作品作者在机械复制行为中的复制权;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垄断,为这项新设立的复制权规定了强制许可。


2. 机械复制权强制许可的实施

MMA生效之前,要获得机械复制权的强制许可需要满足一系列严苛的条件。

首先,受强制许可限制的音乐作品仅限于非戏剧类音乐作品;

其次,该音乐作品已经被合法固定为纯音乐录音制品且发行,即已经首次合法公开发行的音乐作品;

再次,使用人需要在制作前或者制作后30天内但是要在发行之前向权利人提交使用意向,如果无法确定权利人,则向美国版权局提交使用意向;

第四,使用人需要针对每一个使用的音乐作品向每一个权利人提交使用意向;

第五,需要根据版税委员会制定的固定费用/费率向权利人支付版税;

最后需要每个月向权利人结算版税并提供具体的报表。

具体的操作规范可以参见美国版权局网站copyright.gov/licensing/115/noi-instructions.html,以及copyright.gov/title37/201/37cfr201-18.html。这样的规定给使用人造成了巨大的负担,因此通常情况下,使用人更愿意通过第三方机构和权利人获取机械复制权,而不直接适用强制许可。

音乐现代化法案

1.MMA的由来

MMA的最主要的内容是对美国版权法第115条的修改,该条规定了前文所说的机械复制权的强制许可制度。MMA的出台源于音乐在线播放平台的发展。音乐在线播放平台创立初期,其面对的是海量的音乐作品。据最新资料,Spotify、Apple Music、Amazon提供的音乐作品数量在5千万部左右,涉及的权利人更是多如牛毛。除了索亚、环球、华纳这种大的出版社的音乐作品之外,初创平台根本不清楚应该向谁获取其它音乐作品的版权。即使是“三大”这种公司,拥有的版权也不一定完整,这使音乐平台在获取授权时背负了沉重的时间成本和行政成本。因此,有时会不向权利人获取授权直接使用音乐作品,而获得的收益就存放在平台的一个资金池中,这个资金池越来越大,而平台又不知道向谁支付。


与之相对,权利人认为平台在未经授权使用其作品,也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权利人常常起诉平台,要求赔偿。Spotify前段时间刚和解了一个标的额15亿美金的侵权案件,同时,平台每年都有一笔专门的预算来支付侵权赔偿。

有人认为平台可以直接适用强制许可制度,但如笔者前文所述,使用强制许可的条件非常严格,如果违反了任何一项规范,都会构成侵权。受争议比较大的规定有两条,其一是针对每一个作品向权利人或版权局递交使用意向,其二是每个月向都要向权利人结算并提供报表。首先,平台有很多找不到权利人的作品无法支付费用,从而构成侵权;其次,面对数千万的作品以及成百上千亿的数据,平台方无法承担如此高昂的时间成本和行政成本。除此之外,权利人认为版权委员会确定的强制许可费用过低,无法体现其在音乐创作中的价值。不出意外,使用方认为强制许可费率过高,自己无法承担如此高昂的费用。因此,在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的共同推动下,MMA应运而生。

2.MMA的内容

为解决权利人和平台方面在串流及下载中遇到的问题,MMA创造性地将一揽子许可(blanket license)引入到机械复制权中,同时新成立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发放机械复制权一揽子强制许可,并代表权利人收取费用。

2.1 机械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

MMA创设了一个新的集体管理组织——MLC管理机械复制权。2019年7月8日,美国版权局制定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 Inc.处理MMA中涉及的机械复制权事宜。MLC的所有运营费用由平台方承担,也就意味着MLC收取的所有版税都会全部支付给权利人。

2.2 机械复制权一揽子强制许可

MMA最大的亮点就是建立了机械复制权一揽子强制许可制度。首先, 由于是强制许可的集体管理组织,不存在权利人是否是会员的问题,所有的权利人都是MLC的会员。其次,MMA生效之后,串流平台在音乐作品上线之前,向MLC申请一揽子许可,除非MLC在收到申请后的30天内拒绝授权,否则平台就获得了一揽子许可,可以使用符合条件的音乐作品。而MLC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拒绝平台的申请,其一,平台方递交的申请的形式不符合要求;或者其二,MLC依法撤销对平台的一揽子授权后3年内该平台再次递交申请的。从实践层面来讲,MLC的设立和一揽子许可制度的建立极大简化了平台方获得强制许可的程序,降低了平台方侵权的风险,减少了巨额的侵权惩罚性赔偿。

2.3 强制许可费用的制定

MMA出台之前强制许可的费率由版税委员会的三位固定的法官制定的固定费率,目前执行的费率为1.75美分/分钟或者9.1美分/首中较大的一种。串流的费用是歌曲收入的11.4%或总版权成本的22%。MMA采取实施之后,改由位于纽约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以电脑随机分案的方式指派不同的法官来审理个别涉及费率设定或一揽子强制许可合同被不当终止等争议。同时许可费的指定标准采用意愿买方/意愿卖方(willing buyer/willing seller)的方式,即版税委员会必须参考市场上真实的交易数据。这种费率的制定方式同样适用于录音作品数字表演权法定许可。

2.4 版税的缴纳及分配

MMA生效之后,平台方不再需要将版税交给每一个权利人,而是直接交给MLC,由MLC将版税支付给权利人。而MLC也并非主动向权利人支付版税,而是根据权利人提交的申请。MLC会保留平台方支付的版税以及提供的报表,权利人向MLC申请支付版税,MLC根据平台提供的报表按比例向权利人支付版税。对于没有权利人申请的部分,MLC保留到年底,根据当年度提交申请的权利人的作品使用情况,按比例将这部分版税支付给提交申请的权利人。


版权垄断

通过本文的介绍不难发现,想要对词曲形成垄断几乎是不可能的。尤其是MMA生效之后,平台只要向MLC提交申请,除两种例外情况,平台就可以获得机械复制权一揽子强制许可。

反观我国,目前国内音乐平台囤积收购音乐作品/制品的独家授权,从法律层面讲,这种授权是一种独家使用+独家代理的模式,即平台享有独家使用、传播音乐作品/制品的权利的同时,第三人需要使用、传播音乐作品/制品,也需要从平台处获取授权。平台垄断版权看似获得极大的利益,但笔者不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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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平台的角度,平台并不需要,也没有能力代理音乐作品/制品的版权,这是经纪人,或者从境外的角度讲,是出版社的工作。平台面对海量的版权资源,不可能对每个资源都充分的开发,绝大部分资源都变成了汪洋大海中的一滴水。实际上,平台获得独家代理权之后,并没有实际行使,平台仍然只行使独家使用权。但是,平台为独家代理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使用权能够带来的收益。

站在作者的角度,只有少量的头部艺人才能从平台获得比较客观的预付款,大部分中等和初等艺人跟平台签署的还是分成协议。由于头部流量的冲击,中小艺人能够从平台方面分得的版税少之又少,完全不足以维持其生活和创作。此外,中小艺人需要更多的曝光率,他们需要人们能在更多的平台、更多场合接触到他们的作品,即使只将使用权独家授权给一家平台,对中小艺人的危害也可能是致命的。同时,我国大部分中小艺人还是需要靠演出、live house、音乐节、直播、选秀、代言、综艺节目等形式获取报酬。在参加这些活动的时候,主办方通常会录音录像并上传至网络,而平台通常又要求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独家授权,导致艺人在参加任何活动时都时刻面临侵权的风险。笔者经常举的一个例子,郑钧表演自己的歌曲,需要首先向音著协获得授权,还要向音著协支付费用,这是极大的讽刺,也是对艺人极大的限制。如今的平台,也成了新瓶装旧酒。

笔者认为,要规范著作权过度集中的问题,还是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回看美国音乐版权保护的发展史,就是一部“版权反垄断史”。Aeolian在疯狂收购机械复制权时,为防止垄断,美国1909年版权法中引入了机械复制权的强制许可制度;ASCAP和BMI疯狂招揽会员是,美国司法部启动反垄断调查,并与之达成了一系列和解协议;为了避免唱片公司成为音乐的“守门人”,美国版权法规定了录音作品数字表演权的法定许可制度,也对录音作品的交互式传播独家授权做出了规制,尽管适用条件比较苛刻,但是仍然起到了一定的效果。美国的反垄断需求历来是自上而下的,即上游权利人有更迫切的反垄断需求,这与我国的情况完全相反。

反观我国,由于平台疯狂收购独家版权,导致权利过度集中于某家平台,导致版权链条的最下游产生了反垄断需求,而权利上游还不知下游的垄断对自己权利造成的巨大损害。笔者认为,如果有组织能够代表上游权利人在立法机关中阐明版权过度集中对上游权利人的危害,阐明上游权利人的诉求,请求立法机关有所行动,就如2017年国家版权局就收购独家授权事宜约谈平台一样,尽管当时颇具争议,但笔者认为不失为一种好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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