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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 对著作权使用费,KTV商家不应转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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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5: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有网友反映,在湖南长沙的KTV唱歌被收取了5元版权费,且不开发票。对方的收费依据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出的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记者于是向该协会核实,该协会工作人员表示,版权费针对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KTV场所,而KTV是没有权利向消费者收这笔费用的。
  歌曲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谁使用谁付费,这没什么好说的。但因权利人和使用者众多且分散,著作权使用费不可能一对一收费,只能统一委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集中收取,最后按照既定的利益分配规则,各方一起分钱。据了解,KTV版权费是座“大金矿”,全国一年的收益,可用亿元来计算。
  这笔费用该谁承担?根据相关规定,版权费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KTV经营场所收取,那这项收费,针对的是KTV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但我们都知道,“羊毛出在羊身上”,消费者才是最终的费用承担者。如何“薅羊毛”就成了技术活,其既要讲究方法与策略,更要符合法理、程序正当的原则。把这项费用加在包厢费、服务费等消费项目中,即将经营成本部分转嫁给消费者,这种做法是合理、合法的市场行为。
  但问题是,面对惨烈的行业竞争,KTV经营者一方面要靠低价和优惠吸引消费者,不敢轻易提高包厢费等消费项目的价格,另一方面又不愿承担版权费,毕竟8-11元/天/终端的版权收费标准,对一些KTV场所而言是一项不小的成本。在这种矛盾的心理下,有KTV耍了小聪明,以版权费的名义向消费者收费。也许在商家眼里,没有人会对区区5元钱较真。
  耍小聪明,动辄打着法律旗号胡乱收费,终究是掩人耳目的自欺欺人,这不是“薅羊毛”的正确打开方式。KTV向消费者收版权费的做法,不仅名不正、言不顺,涉嫌违规收费,还让消费者感到了被“薅”的痛感。5元钱的确不多,但消费者来唱歌为的就是放松心情、释放压力,被版权费搞糟了心情得不偿失。况且,根据中国音集协发布的公告可知,2017年全国各地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沿用原有收费标准,8-11元/天/终端,其中湖南的收费标准是8.3元/天/终端。现实中,长沙部分KTV却按5元/包厢/场的价格,加码收费,远超官方标准。
  现在,传统KTV早已不是当年车水马龙的光景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已从到传统KTV消费,转向到迷你KTV、线上KTV消费,人们的音乐娱乐方式更加灵活、丰富。面对困境,KTV场所亟待转型突围,此时不加强自身服务、积攒顾客口碑,还在这里自作聪明,狂“薅羊毛”,不管是对消费者利益来说还是对KTV场所的经营前景来说,都须尽快反思,及时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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