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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颁布了两个标准枣“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与测量方法”(WH01-93)、“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WH0201-94)。作为歌舞厅人分级等管理的强制性法规,并据此对歌舞厅进行测定验收。在今后两年中将对已有的歌舞厅进行逐步改造以达到该两标准的要求。另外,“城市区域环境的噪声标准”(GB3096-82)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也规定了歌舞厅的噪声允许水平。因此,对于歌舞厅的空间环境作了规范性的规定,而且前大多数的歌舞厅的实际效果表明离上述标准的要求相去甚远,这不仅影响使用效果,更将影响营业管理、组织效益。本文就此谈谈有关的几个问题。 o$ y" h" ?$ ]' @$ }# L$ Y0 d8 {( u
) p& e: u* _: a( W2 [6 y f- P; U 思维方式" q/ u- v# S, m s5 `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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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厅是一个高层次的综合性文化产物,它是一个有层次的系统,其中每一个子系统由诸要素组成,它们交叉成网络,也就是诸要素和子系统之间的交接关系所构成的结构;运用建筑艺术的室内设计的技术和技巧,使之优化稳定,以产生系统的整体效应。扩声系统、建筑声学、照明系统、室内技术等都是作为系统工程的歌舞厅的诸要素和子系统的组成部分。它们在不同层面上互相交叉、互相缠绕,各有特点,彼此矛盾。所以必须对诸要素和子系统作认真分析,仔细推敲,才能解开它们交叉网络的结点,使矛盾统一,取得整体效应,达到各项法规的要求。建声设计应提供一个好的声场,才能充分发挥扩声系统及其设备的性能,并提供吸声材料和构件的做法和布置以及室内设计提供空间创造的雏形;也为照明系统提供好的照射条件,发挥其艺术效果,是歌舞厅艺术形象的基础。同样室内设计能为扬声器提供合适的位置和调音的工作场所,也是统一各项技术创造视、听优美环境的组织者。但是在实际中往往各自为政,互不相干,独自进行设计;扩声系统设计者认为只要有好的设备和系统设计,必然会有好的扩声效果;建声设计者则只考虑如何保证达到混响时间的要求,提供声学材料和构件的设计;室内设计师则认为科技人员不懂艺术,闭门创造,最后提供自认为美的空间给科技人员,让他们在此空间中放置各项设备和进行处理;相应地各科技人员也自认不懂建筑艺术,而不予理会。殊不知,各自使本身系统的优化,并不等于整体优化,而往往相反产生了负效应。所以,歌舞厅的各项设计人员应该认识到歌舞厅是一项系统工程,扩声系统、建筑声学、照明系统、室内设计等,乃是该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作为一个扩声系统设计者应该把有关的科技和艺术作为一个知识体,更应是一种思维方式,才能在更高层面上探索科技与艺术的多种多样的交织创造既是科学的,又是艺术的整体效应,才能获得好的扩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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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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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m* s% o5 x 舞厅的声场院区别于一般剧场、厅堂的最大特点有下列叁点:首先是它具有一个大面积的光滑表面的舞池,是一个强的声反射面;其次是舞池上部的顶棚处有灯架,它集中了歌舞厅的大量的技术设备艺术照明灯具、表演照明灯具、声、视频设备等。因此舞池是视、听中心,即是歌舞厅的心脏;第叁是舞池和舞台共处在同一空间中,组成的空间(声场)代表着歌舞厅的音质特点:音量大,其声级应有95dB,并有6~10dB的余量,播放迪斯科音乐的声压级应有110dB,并有10dB的余量;另外演员和歌手常常手持传声器走入舞池,使扩声和受声混为一体,容易引起啸叫,所以歌舞厅的声场条件很复杂,其声学设计有时比剧场的还要困难。但是还没有引起充分注意,甚至扩声系统设计工作者也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房间的高宽长的比例是直接影响声场好坏的条件,当其比例合适时,房间的共振频率分布均匀,“声学”通常推为的比例为“黄金律”,即0.618:1:1.618.众所周知“黄金律”也是礼堂美的比例之一,也是为建筑学艺术上来说具有“同构”的科学含意是指某些客体从外表看来很不一样,而其内部组成的结构形式,或者说其组成事物之间的联系形式是相同的,其间可以通过某种变换相互转化,0.618(“黄金律”)即是它们变换的数值.比例中的关键是高度,歌舞厅的高度应为5米以上,矮则房间中缺乏低频的共鸣,会影响厅内的音质;另外舞池上部的棚架是安装效果灯具和表演灯具以及伴舞用的扬声器组和视频设备的地方,所以栅架是有一定高度的,要求该处的顶栅应有一定高度的,才有好的照射角度以取得好的光照艺术效果和合适的声音覆盖;由于舞池面的强反射对厅内音质影响很大,必须在栅架上部的顶栅布置足够厚度的吸声材料,因此厅的高度和它的比例是决定厅内音质和照明的重要因素.假如厅内空间受限而达不到此比例,则至少要使舞池和舞台所围合的空音能符合此比例。避免圆弧面和二平行表面,它们会产生音质缺陷,特别是在此表面上用镜面或硬质材料做饰面,则更加重其危害性,假如从造型要求必须采用时,应对此表面作声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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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s$ Y( _' \$ @1 G* }3 i1 Y 舞厅内的装饰除了要获得美的视觉效果达到标准的要求。混响时间是容积的函数,一般可以取1秒左右。现在的歌舞厅内多数使用大量的地毯,或者是用装饰布作面饰,其内部放置塑料或超细玻璃棉,即所谓的“软包”处理。这种做法会使高频段的声音吸收过多,使中高频的混响时间偏短,因此厅内的声音亮度不够,清晰度差,不华丽和没有色彩。还有大量采用的做法是在外用叁合板或五合板覆面,一般用小钉固结;有的还在其外又覆盖一层“软包”,这种做法使厅内的低频声大量被吸收,使厅内的声音变硬,无弹性,不平衡。由于没有经过严格声学设计,厅内的吸声材料和构件单一,致使某一频率的声音吸收过多而失真,这样即使用房间均衡器也难以调节,并且在调校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调到顶也拉不下去的现象,致使该点频率的声音“变味”,同时传输频率效果很差枣明亮度、层次感很差、不柔和。减振和减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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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n# H4 Y$ }0 M) H$ O7 b 台处设置扬声器,无论组合扬声器或是低音扬声器都要放置在结构地面或安置在坚固的支架上(低音扬声器应放置在地面上);而悬挂扬声器的悬挂支架和支点应牢固,不能产生振动,否则会使音质变坏,木装饰做法常常因施工中不注意,钉钉不牢,产生板材振动的噪声;灯光吊架考虑不周也会产生40~80赫低频共振。这种振动噪声在房间均衡器的调试时,在频谱中出现一高峰的假像。声音减弱,高峰消失;但不成线性,所以很难调试。KTV包间之间和与大厅之间都不应产生干扰,包括顶栅和隔墙的总隔声能力为60dB左右,可以采用24砖墙或双层100mm加气混凝土块;双层纸面石膏板(2*12mm)双排龙骨,中空50mm内填岩棉,但不能的声桥;所有隔墙都应与楼板相连接不能有缝隙;目前很多歌舞厅中隔声不良,大多数是由于隔墙与楼板不连接,认为有吊顶就可以了。/ s5 V* o/ x% z
5 n1 ?; R* @5 ^) D. ?8 Y 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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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室是歌舞厅和包间的声、视频和照明的控制中心。由于各项设备越来越复杂和数量增多,所以操作人员也不断增加,因此控制室面积不应小于20平方米,其位置应在舞台正前方,操作人员能够通过观察窗直接看到和听到舞台和舞池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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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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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 R8 t( |% N8 P/ i 文化部颁布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和两个行业标准,强调了灯光声学技术要求必须达到的标准。光系统由电源开关柜(板),流管调光柜(篇),调光控制台,灯光控制器,基础照明灯具、特殊效果灯具、表演用灯具以及音信号组成。- r8 I5 t2 h( W! @7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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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照明灯具枣常用的有白炽灯(多数为筒灯)、荧光灯、灯管、气灯、卤灯、霓虹及烛光等,它们与室内设计形成整体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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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0 W: P7 [$ p; U 效果灯灯具枣一类为灯体旋转的灯具,其光柱和光斑的运动可产生强烈的动感,这类灯有宇宙灯、多头炮弹灯、多层向转灯、多向飞蝶灯、莲花灯等。第二类为光源反射镜运动的灯具,多数可以进行声控,其光斑跳跃或回转可以与韵的音乐的节奏一致产生艺术效果和气氛。这类灯有镭射幻光扫描灯、魔鬼灯、满天星、月星灯以及一些单光源多反射镜构成的效果灯具。2 F4 c) f; I0 L
6 _9 \3 C( N) @ 特殊效果灯具枣这类灯有频闪灯、紫外光灯、激光效果灯、电脑灯、音乐喷泉等。能增加特殊的、绚丽的迷人效果。表演用照明灯具枣为舞台表演用,其要求同剧场舞台相同,应有适当数量的面光、侧光、顶光和回光;可以用中小型的筒灯、射灯、聚光灯、柔光灯和追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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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f7 m' H$ t1 w6 }7 F% r& q 要求枣灯具应对称分布、光斑能覆盖舞池。灯光的色彩变化和动感是为音乐、舞蹈服务的,为歌舞厅的风格和艺术效果的整体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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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D7 x" B3 w4 z2 z 各种灯具编组应满足快慢节奏的多类音乐的要求,每种曲子(每种舞步)都必需有1~3种效果灯或特殊效果灯具产生1~3种和谐的变化和运动。其节拍和色调应与曲子的内涵相协调。频闪灯用于迪斯科舞曲,每次连续不宜超过2个曲子;紫外光管应间断启闭,在照射强度满足标准的前提下每晚照射时间不宜超过1小时。9 ]3 q1 F( k& ]) r5 ]: X
6 b/ D8 c+ R0 {8 i6 f/ n! i# ^ 光照度的要求:表演区大于100Lux,自发区大于20Lux,观赏休息区大于5Lux,各种通道大于10Lux,在实际使用时可以调暗,舞池内(自娱区)大于6Lux,其他区不得低于6Lux,包箱不得低于3Lux。频闪灯的频闪频率应在6赫以内,激光一般不应射向人体,尤其是眼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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