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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响] 进口音响国内生产 商家被判“退一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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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4 22: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进口音响国内生产 商家被判“退一赔一”



高价购买的进口音响赫然标识着“Made in China”,消费者与商家协商未果后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要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一赔一”。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商家采取虚构商品品牌地的手段误导消费者,判决被告退一赔一。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先生因家庭装潢所需于2009年5月与飞扬公司签订了音响设备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飞扬公司向万先生提供某知名品牌的扬声器、数字音频处理器、功率放大器等组成的音响系统和VOD点歌系统一套,并负责上门安装调试,工程总价为65000元。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该产品的“品牌地为英国”。签约后,万先生即按约交付全部货款。2009年10月24日,飞扬公司将合同所列音响设备交付至万先生家中,并进行了安装。次日,万先生经检查后发现,被告提供的该品牌音响系国内生产,而且无法提供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关标识。万先生在与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承担“退一赔一”责任。

  被告飞扬公司辩称,被告交付原告的音响设备符合合同约定,原告在送货单上亦签字确认,故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应驳回原告诉请。

  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至原告家中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后双方一致确认,所涉合同的音响设备均在原告处,线路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谓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图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明确写明所涉产品品牌地为英国。被告作为销售商应有义务了解所售商品的品牌情况,亦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其既无法提供该品牌地为英国的相关证据,亦无法提供该产品的进货来源和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标识,所以法院认定被告在销售商品时,采取虚构商品品牌地的手段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法院认为,“退”的范围应及于整个合同标的,但适当扣除被告已在原告处安装、铺设的线材附件等已无法返还之部分;“赔”的范围,则以认定欺诈的该品牌相关产品为限,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62500元,赔偿256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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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4 23: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直可惜,一个都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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