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出考察中,笔者发现欧洲的一些歌剧院在演出歌剧时也使用扩声。其处理手法是以观众能听清楚、听得自然"为限度"绝不追求大音量。在进行扩声系统设计与系统配置上也应遵循这样的使用需求。上述国家标准中,文艺演出类扩声系统的最大声压级:有一级106 dB,二级103 dB 的规定。对于诸如话剧院、京剧院和歌剧院( 特别是"场团合一"的剧场) 的扩声为什么一定要106 dB 呢? 从实际使用效果和保证系统的动态,扩声最大声压级103 dB 完全可以满足。要知道最大声压级从103 dB 增加至106dB 虽然只有3 dB 的增量,但扩声音箱和功放都要增加一倍,显然该部分的经费投入也要相应增加一倍。所增加的器材和经费,在实际使用中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只能是一种浪费。在设计中扩声系统声学特性指标都要选择"一级"似乎也成为了一种模式,那么标准中的分级就没有了意义,所有的"二级"指标就等于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