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作曲与编曲
近年来,随着著作权法的深入人心,“保护原创”“保护知识产权”一类关键词在文艺界各大领域中频频出现。而在当今的音乐行业里,作品中作曲、编曲的署名权之争也逐渐激烈,还引发了不少版权官司,其中影响最大的应属《乌苏里船歌》的署名权之争(署名为作曲还是编曲)了。为此,以《音乐周报》为首的全国各大音乐报刊、全国各地专业的音乐从业者们展开全面讨论,并再一次确定“编曲”与“作曲”之间是存在不同的。
那么,如何区分“作曲”与“编曲”就成了大家关注的重点了。
01
作曲
以民族风格的乐曲或歌曲为例,以民族音乐或某一地方的音乐作为素材,运用作曲技法加以发展而成的乐曲或歌曲,可称为作曲。
作曲是一种完全的创造性的活动,素材对于创作本身来说只是灵感之源头,创作的过程是一个重新构思和编织的活动,而这个活动的最终结果就是一首崭新的音乐作品。
02
编曲
“编曲”一词由来众口不一,有人认为是外来词汇的引入,譬如一些日籍音乐人在为现有音乐作品作改编时,会在自己署名后加上“编曲”二字。
但之所以能如此标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日语中有关作曲的解释里,理论作曲中的和声、对位法、复调、曲式(日本为“楽式”)等术语均可以找到对应的词语,唯独没有能够对应到“配器(instrusmention)”和“管弦乐配器(Orchestration)”的词,替代二者功能的基本都是“编曲”一词。
而国内对“编曲”的界定非常严格,譬如亚丁在他97年发表于《黄河之声》上的文章描述编曲“是以某一地方的民歌、戏曲、曲艺音乐为基础,由于内容需要,为它编写前奏、间奏、伴奏或改动其个别节奏或旋律以及编写多声部等”;又譬如《西南师范大学学报》05年5月刊登的《神似与形似:论歌曲原创与编曲之区别》一文中,作者对“编曲”的定义列出三条分类,内容如下:
对原始民歌(素材)的加工整理
由于原始民歌或素材在句式、拍号、音高、装饰音、字位安排甚至于旋律进行的个别音程等各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改编者根据实际情况或个人的艺术见解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整理,使其达到更好的艺术效果。
由单声部改编为多声部
主要指将原创单声部素材根据改编者的艺术设计改变成各种多声部重唱、合唱作品。
利用原始素材进行新的编曲
保留原始素材的情调、音调、风格等因素,在此基础上根据新的歌词或改编者的艺术构思等进行进一步的艺术加工,使原曲更加具有艺术感染力或赋予新的时代感。
这三个点虽然侧重不同,但不无共性:第一,它们都是以原始素材为基础进行加工、整改、创造的,加工之后旋律与原始素材情调和速度基本一致;第二,不会改变原素材主题旋律的大致轮廓及走向;第三,不会改变原素材的调式。
03
结语
把“编曲”说成“作曲”,对业余者来说,尚情有可原,但对于专业的音乐从业者来说,这种“错误”是不能被原谅的。萧友梅、黄自等作曲家在对古曲、民歌配伴奏时也写着某某人配伴奏或和声;著名作曲家瞿希贤女士,在无伴奏合唱《牧歌》的多声部写作方面下的功夫和付出的劳动,也不亚于一首创作歌曲,但作曲发表只是也依然只是署名“东盟民歌、瞿希贤改编”。老一辈作曲家对待原创和音乐遗产严肃、求实的态度,是值得被后辈传承和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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